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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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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 要内容,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自 2009 年启动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1-2016 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 25 元提高至 45 元,先后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 12 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

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

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在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 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 对个体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标标准由各地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等专 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 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不断调 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 采取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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