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14 09: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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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疫苗免疫预防工作,指导各地通过开展有效的预防接种达到控制疾病的目的,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疫苗针对传染病控制工作需要,特制订我省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一、 疫苗分类。
(一)第一类疫苗
1.第一类疫苗的概念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它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目前我省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有6种,分别是: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称乙肝疫苗,HepB,新生儿用)、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白破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 (以下称麻疹疫苗,MV)。
(二)第二类疫苗
1.第二类疫苗概念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第二类疫苗种类
我省推荐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包括22种,分别是:乙型脑炎疫苗、A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以下称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以下称A+C流脑疫苗)、乙肝疫苗(非新生儿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以下简称DaPT)、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以下称麻腮风联合疫苗MMR)、麻疹风疹联合疫苗(以下称麻风联合疫苗MR)、麻疹腮腺炎联合疫苗(以下称麻腮联合MM)、风疹疫苗、流行性腮腺炎疫苗(以下称腮腺炎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以下称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菌苗(以下称HIB疫苗)、23价肺炎疫苗、水痘疫苗、甲型肝炎疫苗(以下称甲肝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痢疾疫苗、轮状病毒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以下称钩体疫苗)、鼠疫疫苗、炭疽疫苗。
二、疫苗免疫程序及使用指导原则
(一)四川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我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见表1
表1: 四川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接种起始年龄 |
乙肝疫苗 |
卡介苗 |
脊灰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麻疹疫苗 |
出生24小时内 |
第1剂 |
第1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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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龄 |
第2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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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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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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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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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剂 |
第1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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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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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剂 |
第2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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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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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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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龄 |
第3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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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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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
18-24月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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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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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剂** |
4岁 |
第4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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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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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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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加强免疫;** 复种
(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我省推荐使用的第二类疫苗的指导原则见表2。
表2: 四川省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疫苗种类 |
接种对象 |
接种方法 |
乙脑疫苗 减毒 灭活 |
≥1岁人群 |
见四川省乙脑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
A群流脑疫苗 |
6月龄~15岁人群 |
见四川省流脑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
A+C群流脑疫苗 |
2~18岁人群 |
见四川省流脑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
乙肝疫苗 国产5ug/10ug 进口10ug/20ug |
乙肝易感者 |
见四川省流脑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
3月龄~6岁人群 |
参照百白破疫苗的免疫程序 |
麻腮风联合疫苗 |
≥1岁人群 |
接种1剂,4~6岁可接种第2剂 |
麻风联合疫苗 |
≥8月龄人群 |
接种1剂,4~6岁可接种第2剂 |
麻腮联合疫苗 |
≥8月龄人群 |
接种1剂 |
风疹疫苗 |
≥8月龄人群 |
接种1剂,4~6岁可接种第2剂 |
腮腺炎疫苗 |
≥8月龄人群 |
接种1剂 |
流感疫苗 全病毒疫苗 裂解疫苗 |
≥12岁人群 6月龄~3岁儿童;≥60岁人群;患有慢性病、体弱、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有职业接触感染危险的人群 |
接种1剂,每年接种 6-35月龄者接种2剂,间隔2~4周,每剂次0.25ml ;3周岁及以上者接种1剂,每剂次0.5ml。每年接种亚单位疫苗 |
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 (PRP-T) |
2月龄~5周岁人群 |
2-6月龄连续接种3剂,间隔1~2个月, 18月龄加强1剂;6~12月龄接种2剂,间隔1~2个月, 18月龄加强1剂;1~5岁接种1剂(PRP-OMP) 2-10月龄首次接种2剂,间隔2个月,12-15月龄加强1剂;11-14月龄首次接种2剂,间隔2个月,无需加强;1-5岁接种1剂,无需加强 |
23价肺炎疫苗 |
≥65岁人群 |
2~64岁慢性病、体弱、免疫功能低下人群 接种1剂,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可复种1剂,与第1剂间隔5年以上 |
水痘疫苗 |
≥1周岁人群 |
1岁~12岁接种1剂;≥13岁接种2剂,间隔≥6周 |
甲肝疫苗 减毒 灭活 |
≥1.5岁人群 |
接种1剂,4~6岁可接种第2剂 按0、6月接种2剂 |
伤寒vi多糖疫苗 |
部队、港口、铁路沿线的工作人员,下水道、粪便、垃圾处理人员,饮食业、医务防疫人员及水上居民或有本病流行地区的人群 |
接种1剂 |
痢疾疫苗 |
各年龄组人群 |
接种3剂,每剂次间隔5~7天。成人每剂次4粒,6~13岁每剂次2粒,5岁及以下者第1、2剂次每次1粒,第3剂次2粒 |
轮状病毒疫苗 |
2个月~3岁人群 |
接种1剂,每次口服3ml ,每年加强1剂 |
人用狂犬疫苗 |
暴露前免疫 暴露后免疫 |
接种3剂,按0、7、28天各接种1剂 一般咬伤者于0、3、7、14、30天各接种一剂共5针 暴露前有免疫史者:在接种末剂疫苗后1年内再暴露,按0、3天各接种1剂疫苗;在接种末剂疫苗后≥1年再暴露,应全程接种疫苗;3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并进行过加强免疫,暴露后按0、3天各接种1剂疫苗;进行过全程免疫,并进行过加强免疫但超过3年,暴露后应全程接种疫苗 |
钩体疫苗 |
流行地区7~60岁人群 |
在流行季节前完成接种,接种2剂,间隔7~10天。成人第一剂次0.5 ml,第2剂次1 ml;7~13岁用量减半 |
鼠疫疫苗 |
疫区或通过疫区的人群 |
接种1剂,皮上划痕。14岁以下儿童划2个“#”字,14岁以上者划3个“#”字,“#”字间隔2-3cm ,接种人员每年应接种1剂。 |
炭疽疫苗 |
炭疽常发地区人群,皮毛加工与制革工人,放牧员以及其他与牲畜密切接触者 |
接种1剂,皮上划痕。划1个“#”字。接种后24小时划痕部位无任何反应者应重新接种 |
(三)其他人群接种的建议
新入学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学生,可以接种1剂麻疹风疹联合疫苗或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乙肝疫苗。
三、接种实施
(一)接种单位的设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群居住状况、服务半径和交通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方便群众前来受种。接种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接种服务方式和周期
城市、城镇依托医疗卫生机构设立预防接种门诊,以在接种门诊定点接种为主。即由接种单位根据儿童接种卡上的出生日期记录,对达到免疫程序规定的接种起始年龄时,及时通知或预约儿童到接种单位进行接种。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和服务半径大于
1、常规接种:城市、城镇和一般农村地区的接种单位每年应当至少提供10次以上的接种服务。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每年提供的接种服务不得少于6次。定期提供接种服务的时间不得随意变动。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及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
2、查漏补种:对未按照免疫程序规定接种的儿童,接种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查漏补种,开展查漏补种的时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查漏补种的原则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3、应急接种: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开展应急接种应掌握以下原则:
● 本次暴发的传染病的特点
● 本次传染病暴发所波及的人群特点
● 本次传染病暴发所波及的地域范围
● 当地既往相关疫苗的接种情况
4、强化免疫: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四、有关问题说明
1. 修订后的麻疹疫苗免疫程序取消了7岁的接种针次,接种剂量由0.2ml/剂次改为0.5ml/剂次;白破疫苗接种年龄由7岁改为6岁。
2.各接种单位在开展预防接种时不得随意增减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剂次。
3.基础免疫针次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4.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年龄,在此月龄前接种视为无效接种,应当重新接种。
5.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的各剂次接种月/年龄为理想情况。如果未能及时接种,则各种疫苗的各剂次间最短时间间隔要求如下: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28天;乙肝疫苗第一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一剂和第二剂的间隔应≥28天,第二剂和第三剂的间隔应≥60天。麻疹疫苗和百白破疫苗的基础免疫针次如果未在12月龄内完成,其复种/加强免疫针次与基础免疫最后针次间隔至少6个月以上。
6.两种或两种以上减毒活疫苗如果未能同天接种,应间隔≥4周再接种。
7.可以用含有第一类疫苗成分的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进行基础和/或加强免疫。目前,可以替代第一类疫苗的有,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麻腮风联合疫苗、麻风联合疫苗和麻腮联合疫苗(替代麻疹疫苗的复种)。
8.各种疫苗的接种剂量和接种途径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执行。修订后的四川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和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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